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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北政发〔2006〕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核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证开发、凭证经营。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作销(预)售广告宣传,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各种方式(预订、预购、内部认购等)变相预售商品房。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建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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