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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北海文化特色,建设“文化北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北海历史悠久,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西民族民间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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