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县、区政府要加强就业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现实相适应、科学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及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城镇就业和失业状况。
(二十四)中央和自治区管理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管理权限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的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七)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其就业质量。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