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增强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手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免费介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及具体的补贴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再就业能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提供鉴定服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解决。
(十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