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时间实行一年一定,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提出申请,按所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商定。
(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统筹城乡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全社会劳动者的,符合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要求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现阶段要重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同时,统筹做好其他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就业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市场建设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现有服务体系及设施的效能,形成融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市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要完成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