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充分发挥第二产业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作用。立足市场,加快壮大现有骨干企业、培育新的骨干企业和引进外来企业,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打造知名品牌,培育更多的强优企业,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增强企业特别是对就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五)加快发展旅游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通过做强、做精、做优企业,巩固和稳定就业。
(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就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七)鼓励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培训,规范劳动管理,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金期间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确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