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促、检查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村落实渔船回港避风、海上螺棚、渔排、养殖场的加固和海上螺棚、渔排养殖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重大隐患或险情,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协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抢险处置措施和应急抢险救助。
(4)市渔业电台要24小时值班,全时守听,确保通信联络顺畅。
(5)疏港应急分队全天24小时疏通航道,妥善安排渔船进港避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做好渔船进港停避风的指挥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挤占航道等现象,维护港区渔船停泊秩序。
5.北海海事部门
(1)抓好渔港内客货船的管理工作,督促客货船在避风锚泊时不得阻碍渔港渔船的进港航道。
(2)做好海事救助船只抢险救难准备工作,以便一旦发生渔船因台风遇险事件,随时出动进行抢险救难。
(3)渔港内出现客货船挤占堵塞航道时,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维护港区船舶停泊秩序。
6.市交通主管部门
(1)抓好对航运船舶的管理工作,督促航运船舶在避风锚泊时不得阻碍渔港渔船的进港航道。
(2)做好交通救捞船只抢险救难准备工作,以便一旦发生渔船因台风遇险事件,随时出动进行抢险救难。
(3)渔港内出现航运船舶挤占堵塞航道时,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维护港区船舶停泊秩序。
7.市公安、消防、边防部门
(1)根据渔港安全情况,安排警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渔港航道疏通工作,维护渔港治安秩序。
(2)根据政府的指令协助对海上养殖螺棚、渔排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府有关海上人员安全转移方案的,可采取必要的有效强制措施,确保海上应撤离人员的安全转移。同时,要切实防止已转移人员在避风期间擅自返回渔排和渔船。
(3)消防部门加强对渔港的监控,做好渔港消防安全工作。
8.市辖县(区)人民政府
(1)对渔业防台风工作特别是海上养殖螺棚、渔排人员和小型渔船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作出紧急部署,并通告辖区内有关乡(镇)、村和渔业生产者。督促、检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落实的情况。
(2)组织公安、边防、渔政、渔监、海监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海上养殖螺棚、渔排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府有关海上人员安全转移方案的,可采取必要的有效强制措施,确保海上应撤离人员的安全转移。同时,要切实防止已转移人员在避风期间擅自返回螺棚、渔排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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