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辖县(区)人民政府
(1)对受到或可能受到8级和8级以上风力影响区域,一要布置、组织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渔船单位按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人员责任制的要求,由联系人及时将风情告知海上渔船和海养人员,检查、督促并落实出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并选择背风方向加锚、加缆,渔船进入避风港后要及时掌握停泊地点;二要布置、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渔船单位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边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港口、澳口、港湾和海上的监督检查,禁止渔船出海航行、作业。三要组织渔业、渔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停泊在避风港内的渔船的管理,抓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和紧急情况下船只和人员疏散的工作。
(2)根据市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前,组织做好受影响海域的养殖螺棚、渔排人员的撤离工作;在10级风到达之前12小时内,养殖螺棚、渔排上所有应转移人员全部撤离。同时,要做好上岸人员的安置工作,严防转移人员在避风期间私自返回螺棚、渔排。渔船全部进港避风,不准在港外锚地锚泊。
(3)按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人员责任制的要求,随时掌握辖区内螺棚、渔排养殖人员转移、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渔业主管部门。
(4)严格监控潜捕摸螺船及其他从事海上作业人员,不准出海作业。
(三)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台风将可能在24小时内袭击我市或将对我市有严重影响)
1.市气象台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后,要增强对台风监测与台风趋势预报的密度,每小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渔业主管部门、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台风的位置、风力、风向、风圈半径、移动趋势和最大可能的登陆地段及影响范围。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视情况商请驻市解放军、武警、和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实施防抗台风的疏港、救援工作。
3.市广播电视部门
要滚动播发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最新消息(含台风路径图)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抗台风的工作部署。
4.市渔业主管部门
(1)实行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其他领导在职在位,随时待命。
(2)进一步检查防台风措施的落实,及时了解、收集螺棚渔排人员撤离、渔船回港、小型渔船人员上岸等信息,并报告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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