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与工作任务
(一)台风消息阶段
1.市气象台
台风消息一发布,应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渔业主管部门、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收到台风预报后,及时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县(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电台和市电视台通报防台风工作部署。
3.市广播电视部门
市电视台和市电台要及时准确播发台风消息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台风工作部署。
4.市渔业主管部门
(1)实行值班制度,并加强与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气象台的联系。
(2)及时向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通报台风消息。督促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负责通知所辖(属)的海洋捕捞和养殖单位,注意收听气象预报,保持岸上渔业电台与海上作业渔船的通信联络畅通,做好防台风的准备工作。
(3)市渔业电台要加强与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所辖(属)的岸上渔业电台的通信联络,及时将台风消息通报给海上作业渔船,了解渔船在海上的作业动向,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渔业主管部门。
(4)各级渔港监督机构立即对港口进行监控,做好迎接渔船进港避风的准备,疏导渔船进港,并加强巡查确保已停泊港内渔船不得堵塞航道。
5.北海海事部门
抓好渔港内客货船的管理工作,督促客货船在避风锚泊时不得阻碍渔港渔船的进港航道。
6.市交通主管部门
抓好对航运船舶的管理工作,督促航运船舶在避风锚泊时不得阻碍渔港渔船的进港航道。
7.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建立县(区)、乡(镇)干部联系海上作业渔船及作业人员责任制的要求,及时传递气象部门的台风预报,并通过市辖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将台风消息通知海上作业渔船及海上作业人员,同时密切注视台风动向,必要时应及时通知渔船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做好撤离的准备。
(二)台风警报阶段(台风在48小时内将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市)
1.市气象台
对台风发展趋势和动态进行分析和预测,每隔3小时将8级风和8级以上风的影响时间和范围及时通报市、县(区)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渔业主管部门、市电台和市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