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农民工参加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对政府投资项目,劳动保障部门应每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