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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现有的木材加工企业
  各县(区)范围内的木材加工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林业、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对木材加工企业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清理整顿,限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区)主要利用桉树资源的企业控制在本通知规定的数量限额内。
  (一)清理整顿工作范围。
  凡在我市收购、销售、加工利用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重点整顿利用本地桉树资源的木材加工企业。
  (二)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1.依法关停和取缔未经林业、工商部门批准擅自成立的、或批准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年检(或未延续有效期)、一证多厂、一证多点和超许可范围加工木材的企业;关闭并取缔设在林区山上、乡村内、生态林区、旅游风景区内的非法木材加工厂和流动加工点;关闭和取缔未经批准非法开办的木炭厂。
  2.检查木材加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利用登记台帐;有无违法 收购、销售、加工利用非法来源木材行为; 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 (加工)的行为。
  3.有无转包、转租行为。企业重组转让、租赁及加工范围的变更必须征得林业部门的核准,及时到林业、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4.凡未经环保、消防部门审批及验收,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和消防条件,偷税漏税、浪费资源、非法收购木材、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等行为突出的企业,由各县(区)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经验收方可恢复生产,无法达到条件的,应予关闭。林业、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个月月底前将木材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区)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报告。
  5.凡年产值低于500万元、资源消耗量大的木材加工企业,如无本文规定必须关闭、取缔的或停产整顿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应通过联营联合或技改扩产,在一年内成为规模企业;或加盟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专业分工,成为配套企业。经批准进行技改扩建的应向指定的交通便利、便于管理的工业集中区集聚。
  三、扶持木材规模加工企业和深度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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