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林业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统一格式);
2.木材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
7.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10.提供单位或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权证书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取得林业部门的木材加工许可后,还必须经过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准,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三)数量限制。
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全市利用桉木资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总量控制在38家以下,具体分布为:合浦县30家以下,市辖区8家以下。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域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辖区内向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县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单板、木片外] 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报市政府备案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加工行政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人造板外)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市辖区 (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报市政府备案后,由市林业局发给木材加工行政许可证。
3.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人造板(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生产加工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再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木材加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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