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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审批
  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模小的木材加工企业。严格控制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争资源的木材加工项目的审批,今后凡不符合北海市发展规划布局的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新建利用木材加工项目要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设有相应的原料林基地。
  (一)申办木材加工的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1万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
  3.有从事木材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符合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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