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森林、林木采伐面积在200亩(含200亩)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申请采伐森林、林木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由县(区)林业局审核,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采伐申请书,要说明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
2.林权证书原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林权属证明;
3.采伐伐区调查规划设计书(丙级资质以上设计单位设计);
4.上年度有采伐的伐区验收报告书,如上年度无采伐任务的不提供。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证:
1.不按上条规定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
2.上年度采伐后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所采伐的森林、林木树种、年龄没有达到成熟龄的(即短轮伐期工业用材、林浆纸项目用材的桉树龄4年,相思树5年,一般用材林桉树11年,松树20年);
4.防护林、列入生态公益林的林木;
5.有纠纷的林地、林木;
6.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用完的。
(七)严格执行采伐管理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抓好林木采伐的“三个环节”管理,即伐前调查设计、伐中监督检查、伐后检查验收,防止批东砍西,批少砍多,一证多砍等超越采伐行为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木材收购和运输管理工作
(一)收购木材必须持有效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收购者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30平方米,集体60平方米。
2.年经营木材500立方米以上的要有2名以上具有木材检验员。
3.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人员,个体资金5万元,集体20万元。
4.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加工工具等。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必须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属于市内采伐的木材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林业主管部门要收回同等数量的林木采伐证,并附存根备查。
(四)加强对本市木材外运监督检查工作,对外地运入本市的木材,简便手续,依法优先准入,外来木材在本市经加工后凭合法有效证件运输,对本地生产的木材资源严格控制外运。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