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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3.评估报告书;
  4.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的姓名、单位、地址;转让的森林种类、树种、树龄、地点位置、面积、蓄积量;转让的期限、用途和要求;转让金额和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国有森林资源转让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后备森林资源;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所得资金应将50%用于发展林业事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个人所有森林资源转让所得归个人所有。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1.末按上述第6条规定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全。
  2.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林木和林地。
  (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商品林地林木转让,必须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林浆纸项目以外的商品林地林木转让从严控制。
  二、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全面严格控制本辖区森林资源消耗,确保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超过上级批准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级下达给我市的商品木材采伐计划,由市林业局作出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才能下达给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申报年度采伐情况,下达到各乡镇和生产单位。采伐指标优先用于林浆纸项目改造(营造)速生丰产林的林木采伐。
  (二)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凡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供证明林地、林木权属的《林权证》,凡未取得《林权证》的,申请者必须持租地(造林)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逐级经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的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并取得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受理林木采伐的申请。
  对已取得《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的,由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逐级审核(审核时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由市林业局报市政府核准后方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为了做好采伐计划安排,各森林、林木所有者应当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采伐申请,逾期不申报者,下一年度的采伐不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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