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和林浆纸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林地转让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单位、集体、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林木林地权属进行登记造册,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林权证书。
市直国有林场、农场、自治区直属单位以及跨县(区)单位的林木林地,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林权证书。
(二)申领林权证书,由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原始林权证明;
2.林地毗邻单位(或个人)的认界证明;
3.林地租赁合同原件,属于集体土地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乡镇政府盖章同意;
4.林地面积、地点、座落和与实地相符的万分之一地形图纸。
(三)林权证书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森林资源依法转让、流转、合作、合资、抵押、拍卖等合法凭证。
(四)进行林地转让必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转让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
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地转让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00亩以上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资源转让前,要由具有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或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进行林地和林木转让要提交如下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林权证,如无林权证的,要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