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报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