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北海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确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市辖县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