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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0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94号)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1、市、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按现有体制办理。

  2、市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调剂。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办理问题。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及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合浦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级计算机网络联网。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问题。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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