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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94号)精神,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主要措施
  (一)撤销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含三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合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
  (三)统一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
  (四)合浦县政府要落实好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防止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出现的集体上访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处理解决。
  三、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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