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加快建立市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按程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按“合理补偿成本,略有盈利”原则,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