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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市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按照《北海市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条件》对新建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不再审批新扩建鱼粉、甲壳素等污染项目,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把项目准入关,对于科技含量高、耗能小、无污染、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积极支持其项目用地需求;对于限制类的能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凡未达到《限制用地目录(2006年本)》规定条件的项目和列入《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一律不支持项目用地需求。其它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可上可不上的项目不支持项目用地需求,建议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发改委不予备案或核准。

  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坚决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按照自治区统一标准执行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电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为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积极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大对我市水泥、制糖、木材加工、淀粉加工、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及时制订具体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报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并通知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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