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4.1.4 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Ⅳ级响应)
4.1.4.1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2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 现场组织及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达到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2 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