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均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国有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