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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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