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监测范围,扩大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炭疽、乙脑、登革热、麻疹等实行重点管理。食物和职业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三)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监测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进行监测,及早采取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
(四)加强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危害及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监测评价,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卫生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第四部分 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