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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7.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9.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10.民政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殡仪馆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11.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12.劳动保障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患者在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医疗结算工作。

  13.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14.外事部门 对驻(来)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15.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监督。

  17.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病在农村地区扩散。

  18.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协助抓好渔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尤其在休渔期间抓好宣传教育,落实监控措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19.科技部门 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2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低的消毒处理。

  21.人口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22.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3.驻市部队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驻市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24.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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