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暴发。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4.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5.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乙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出现多点暴发,呈蔓延趋势。
2.发生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
3.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5.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30人,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