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了落实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休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厅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外地休假的,往返途中的时间计算在休假时间之内。
四、年休假原则上当年集中使用,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一次休假的,可在当年分两次使用。国家规定的长假前后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五、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寒暑假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七、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机关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