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税款进行汇总,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款解缴入库手续。
5.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开具完税凭证等税收票证,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证结报手续。
四、代征对象范围和代征税款内容
(一)代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二)代征范围:代征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负责代征本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的应纳税费。
(三)代征税款内容:根据《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属于个人违法建设出租并发生应税行为的,均应依法纳税,纳税只是完税行为,并不认可违法建设合法。
五、计税标准、计算方式和手续费
(一)计税标准、计算方式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的比例,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六、代征程序
(一)代征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工作的业务培训,未经税务机关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
(二)代征人必须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的程序开展代征工作。
七、代征税款的管理
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挪用。
代征人将委托代征的出租房屋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不得截留。
八、工作要求
(一)代征人在代征税款过程中,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代征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部门,由主管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代征人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大力宣传国家税法和政策,用语规范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
(三)代征人应妥善保管好《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税款账簿、税收票证、委托代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明确专人管理,以备查验。
(四)代征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和要求,做好代征和解缴工作。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门和人员,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