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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的意见
(2007年5月28日 京流管办[2007]6号)


各区县流管办、地税局、财政局:
  为规范出租房屋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5] 21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地税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代征、解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征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地税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有效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督促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进一步推动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
  二、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
  (一)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部门认定;一般为街道(乡镇),具体代征工作由流管部门开展。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具体期限由双方商定,并在《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中明确。
  三、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税务部门的职责任务
  1.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
  2.依法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并向代征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提供代征税费必需的表单证书。
  3.组织代征人进行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统一规范代征工作。
  4.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及时通知代征人,并修改《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5.对税款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6.根据《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依法终止、取消代征资格,并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二)代征人的职责任务
  1.按照《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代征工作。
  2.建立代征税款账簿,详细记录代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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