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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组成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全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民主评选推荐,坚决杜绝照顾推荐的现象。要坚持 “四公开”,即评选推荐名额公开、评选条件公开、候选人名单及工作实绩公开,推荐人选名单公开,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市推荐的人选,要在其所在单位和本地区教育系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中小学校从教的教师倾斜。省高校教学名师、省高校思政理论课精彩一课获奖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要重点推荐一线工作人员。
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确定推荐单位和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及其人员,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民办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5、严肃评选推荐工作纪律。本通知下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和比例不得互相挤占。农村中小学先进集体推荐数额、县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师(不含县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学校教师)、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推荐比例必须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及其他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以内,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每市最多推荐1名,超报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