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组依据《2009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评分细则》着重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行业(系统)及其所属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三)考核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对不能按照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挂牌督办。
附件:2009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一、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25分)
1、市、县(区)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5分)。
2、市、县(区)党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并检查落实(5分)。
3、市、县(区)政府建立和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5分)。
4、市、县(区)政府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分)。
5、市、县(区)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5分)。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分)
1、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5分)。
2、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站)达到国家标准要求(5分)。
3、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7分)。
4、人口超过10万、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3分)。
三、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15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5分)。
2、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5分)。
3、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