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四)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类别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签署意见。
如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有疑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到其经营场所核实。
对于地方税务局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定额公示和公布定额应由主管的国、地税机关共同进行。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地点、管辖征收范围,可采取张榜公示、数据信息公开查询等多种形式,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5.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向经核定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执行,向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执行,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六)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在CTAIS中做税种鉴定并进行税款征收。
(八)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填制《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当月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九)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制作《取消核定定额通知书》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十)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应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下达个体工商户执行。
四、有关纳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一)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汇总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三)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根据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缴纳入库,以已缴税或完税凭证代替申报手续;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达增值税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