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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119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好16号和17号令,就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局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停业、注销登记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样附后),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注销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如当月开具发票额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额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有关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所称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
  (四)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
  (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六)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有关定期定额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对长期经营的无证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和分类管理的实际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确定定额执行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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