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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1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7年1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推广以来,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
  (一)货运发票开具不规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机关的认证工作量并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税控码为144位,票面打印4行每行3 6位符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1 80位,票面打印为5行每行3 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二、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 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要立即纠正。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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