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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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