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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日)废止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京科计发[2002]348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2年6月17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五章 验收
  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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