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符合本细则四十二条要求,内容属于本细则四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要予以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