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具有资质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技查新报告;
(七)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增纳税额证明;
(八)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九)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四条 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技局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定人选到会进行答辩,答辩通过后,评审委员会再举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才有效。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0%、30%、6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