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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市科技局根据当年申请奖励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从具备资格的市内外专家、学者中聘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以及市级拔尖人才。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和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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