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项目完成后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纳税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新增纳税额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并获得税务部门认可。
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在软科学研究范畴内,并得出有价值结论,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主要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纳,并经两年以上(含两年)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软科学及社会发展项目的社会效益应由项目实施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或个人”,是指在与我市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以及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等。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是指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是指一个年度内在向我市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方面授课时数超过500课时,或60个工作日以上,且直接受益人数超过1200人。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在我市建立产学研基地,一个财政年度内新增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包括基地的技术服务及转让收入、新增税额和净利润)。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对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17-23人。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提名,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