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软科学类外,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关键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属省内首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项目完成后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属市内首创,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项目完成后实施期在一年以上,且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新增纳税总额在60万元以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