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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在三门峡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转化,并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领域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及重大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实质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且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以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取得技术创新”是指已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含省级)科技奖励;“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品已转化实施,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在三门峡市辖区内新增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二)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在三门峡市辖区内新增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工业类项目),或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
  (三)已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在三门峡市辖区内实施转化一年以上,且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新增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上述农业类项目的新增产值由推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附有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估报告。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进行现场抽样验证。新增纳税额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并获得税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从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在科技界享有较高声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有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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