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