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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八)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审核办理相关证照。
  (九)市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完成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生产技术系统改造,按规定向市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
  (十)市黄金局。负责黄金矿山生产、选矿、冶炼、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十一)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关停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工作。
  (十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指导中小型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经营。
  (十三)市广电局和三门峡日报社: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顿和规范。完善制度,健全体系,严格执法,全面查处违法违规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浪费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污染环境以及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验收。市政府统一组织,分阶段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更名为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任务分工、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予设置新的矿业权,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安监、环保、工商、煤炭、黄金、电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正常执法过程中,应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发现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县(市、区)政府是维护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和监管机制。强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形成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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