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依法行政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切实规范矿业权审批手续。
3.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对重要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4.集约高效原则。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二)总体目标
全面遏制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切实提高;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做好资源配置、矿业权许可证照核办业务。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控制、查缴矿山企业火工用品,遣散非法采矿人员,依法打击扰乱矿业秩序违法行为。
(四)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问题。
(五)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流转、财税分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配套政策。
(六)市工商局:负责审核办理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七)市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