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实行场外、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含县城区)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市区规划区在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
(二)人防、市政、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
(三)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商品混凝土供应能力划定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鼓励、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发给“准予现场搅拌混凝土通知单”,方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