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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补偿金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政府财政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市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统筹用于其他改制国有流通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破产和改制企业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事宜,由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到市劳动力资源市场或人事代理部门申请办理代管手续。市劳动力资源市场或人事代理部门,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党、团组织关系及其他事宜,交失业人员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管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人事及其他事宜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破产和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经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享受失业保险、接受免费培训;同时,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可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享受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其失业救济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实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改制和破产企业人员,不影响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公选、公招、录用或工作调动。凡调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调出三门峡地区的,有关部门应按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工的原职务和身份介绍。
  九、社会保险
  (一)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本金,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
  (二)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市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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