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债务处理
1.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及职工替企业垫付的“三金”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若暂无法清偿的,可视同企业负债处理。
2.原企业职工集资款在改制时,可经职工同意,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由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协商处理。
3.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视为欠发工资,从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
(四)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其负值部分可计入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按规定进行抵扣。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由政府财政用该企业上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予以弥补。
(五)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企业所借财政周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冲销,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增加企业净资产。
(六)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承担的原企业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职工安置
(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协议形式注明解除国有职工身份,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改制后的新企业与劳动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企业应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参加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作新企业的股本直至退休。
对于新企业接受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在变更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重新鉴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新企业每接受一名职工,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抵扣净资产,作为安置职工费用。资产变现后,安置费用作为社保基金,应首先交纳职工“三金”,不发给职工本人。
(二)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支出。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